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旭街32号501、601房
下表为标的与同一小区同一户型在房产中介的价格对比:
标的注意事项与特别说明:
1、法院负责清场及交付场地。
2、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物,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,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。
3、拍卖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的所有税、费、金、款(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、契税、手续费、登记费等)均由买受人承担。
4、竞买人应清楚上述标的物现状,竞买人如要了解上述房地产的详细情况,可自行到房管部门查询。标的物所涉房地产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核定为准,面积如有变化,拍卖成交款不退不赔。
5、标的物可能存在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分摊费,竞买人如要竞买,应当考虑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,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。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6、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,到越秀区人民法院2楼212调解室税收代征点缴交拍卖合同印花税(按成交价万分之十计征)。
7、(1)拍卖标的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;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及承担全部费用。(2)欠管理费、电费等,由买受人自行解决;(3)成交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由买受人承担;(4)法院拍卖后负责清场(拍卖标的产权人已表示放弃房屋内所有物品所有权,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)。
8、涉诉资产交易及过户按国家和省、市有关住房限购政策执行,竞买人可在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的购房资格。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法院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《购房资格证明》。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提交《购房资格证明》的,委托法院可裁定拍卖无效并委托重新拍卖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、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,由原买受人承担。委托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。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,退还原买受人;保证金数额不足的,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;拒不补交的,委托法院强制执行。
标的图片
(以上资料和图片仅供参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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